现在开庭
| “政治杀人不见血” (此文已搬到新家) | 2008-03-02 08:3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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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和网友的对话: Shirley 17:40:20我07年12月来到了惠州是广东省的,来的时候是介绍到这边做办公室工作的,但是来了之后所有的事都变了,公司里面全是链条式的根本没有我的位置,我被分配到了车间干活 博雅清涧 17:51:29 恩 Shirley 17:51:33 我整整干了两个月了期间我们罢工过,要他们给我们调职但是都没有用,最后我们的工资又出现问题了又罢工了, 博雅清涧 17:51:54 恩 博雅清涧 17:52:05 继续 Shirley 17:52:21 但是在这期间我是唯一一个连调两职的人,最初做统计,做了几天就又被调一线了 博雅清涧 17:52:34 恩 博雅清涧 17:52:41 | |
| 阅读全文 | 博雅清涧 | 114次浏览 1篇评论 | 分类:现在开庭 | |
|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该如何处罚? (此文已搬到新家) | 2008-02-04 07: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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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该如何处罚?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罚: 1、恐怖、残忍表演。组织、胁迫、诱骟不满16周岁的人、残疾人进行恐怖、残忍表演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对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 2、强迫他人劳动。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对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 3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。故意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,以捆绑、隔离、关押、扣留身份证件不让其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方.. | |
| 阅读全文 | 博雅清涧 | 235次浏览 4篇评论 | 分类:现在开庭 | |
| 故意伤害罪 (此文已搬到新家) | 2008-02-04 06: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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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概念 故意伤害罪(刑法第234条),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。 二、犯罪构成 (一)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,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、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。 应注意的是,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,因此,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,一般不认为是犯罪。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,才构成犯罪。例如,军人战时自伤,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,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。 (二)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。 1、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,既.. | |
| 阅读全文 | 博雅清涧 | 342次浏览 0篇评论 | 分类:现在开庭 | |

